
在查爾斯國王2023年5月6日的加冕典禮前,白金漢宮宣布,王后卡蜜拉將佩戴經過修改的瑪麗皇后皇冠,瑪麗皇后是喬治五世的王后。這是自1700年以來,第一次重複使用王后冠冕。更值得注意的是,著名的「光之山」鑽石將不會被鑲嵌在這個皇冠上。
這顆鑽石是英國皇冠珠寶中最珍貴也是最具爭議的寶物。作為殖民時代的遺產,印度政府長期以來一直要求英國歸還。
「光之山」絕非普通的鑽石。它象徵著強大帝國的興起、巔峰和衰落。它從未被買賣,而是作為勝利者的戰利品,輾轉於印度、波斯、阿富汗,並從19世紀中期開始屬於英國。

英國人是如何拿走鑽石的
「光之山」(Koh-i-Noor,波斯語意為「光之山」)究竟起源於印度的哪個地方一直存在爭議。有人說它開採自安得拉邦克里希納河附近的戈爾康達科魯爾礦,也有人追溯到該國中部戈達瓦里河的下游河床。
這顆鑽石在莫臥兒王朝統治者擁有的超過一個世紀的歷史中,其記錄更為準確,其政治重要性也更加明確,直到1738-1739年波斯入侵印度。之後,它輾轉落入1749年的阿富汗杜蘭尼王朝和1813年的錫克人手中。
到了18世紀晚期,英國東印度公司已成為印度次大陸的重要政治力量。該公司的官員們知道「光之山」的輝煌,因為西北錫克王國的創始統治者蘭吉特辛格將其炫耀為其王國最珍貴的財產。
蘭吉特辛格去世後,錫克王國開始崩潰。在第二次英錫克戰爭(1848-1849年)期間,英國東印度公司軍隊廢黜了10歲的國王杜利普辛格。他們將他置於公司任命的英國監護人之下,然後接管了他的領土和國家財產,並將首都拉合爾的所有國庫物品以及「光之山」和「海洋之鑽」珠寶全部沒收。英國估計這些被沒收的物品(不包括「光之山」)的價值至少為37,15,303盧比(按現行匯率計算,約合7.45億英鎊)。
根據該公司於 1849 年 3 月 29 日讓杜利普辛格 (Duleep Singh) 簽署的提交條約:
所有屬於國家的財產,無論其性質和發現地點,均應沒收給東印度公司,作為抵償拉合爾國欠英國政府的債務和戰爭費用的部分付款。由馬哈拉賈·蘭吉特·辛格從沙阿·蘇賈·烏爾·穆爾克手中奪取的稱為「光之山」的寶石,應由拉合爾馬哈拉賈交給英國女王。

征服的戰利品
1849年4月,達爾豪斯勳爵將「光之山」移交給英國王室。達爾豪斯於1848年至1856年擔任東印度公司的印度總督。
達爾豪斯將「光之山」特別挑選為「征服的歷史紀念品」。但不同尋常的是,他將其保留給英國君主維多利亞女王,而不是像其他所有被沒收的財產一樣交給公司的董事會。
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600年由皇家特許成立,是一家合資貿易公司,由倫敦的公司董事會管理。1784年,英國政府也開始通過控制委員會監督該公司在印度的事務。

從18世紀中葉開始,該公司實際上成為了一個國家。它擁有軍隊和堡壘,並獲得了領土。它與英國王冠和莫臥兒帝國共享雙重主權。兩者都授予公司某些權利和法律:徵稅權、保護邊界權、進行外交關係權、發動戰爭權。標誌著從貿易公司到公司國家的這一轉變,它在南亞被稱為公司巴哈杜爾(意為「勇敢、榮譽的公司」)。
當公司董事會沒有得到這顆寶石時,他們感到憤怒。達爾豪斯於1849年8月16日寫信給他的親密朋友喬治·庫珀爵士說:「你說,法院因我要求馬哈拉賈將『光之山』割讓給女王而感到不安。」
同時,前控制委員會主席埃倫伯勒勳爵對達爾豪斯沒有將一切交給君主感到憤怒。他寫道:「這[總督]有什麼權力沒收任何東西給公司?它屬於女王,軍隊有權要求它,我告訴你拒絕它是危險的。」

陷入董事會和控制委員會之間的權力鬥爭中,達爾豪斯寫道,他感覺自己像「兩頭驢之間的一捆乾草」。他在對埃倫伯勒的書面辯護中說:「承認女王對征服國所有財產的絕對權利,但印度並非如此。」
達爾豪斯為自己繞過董事會權力的做法辯護,稱他的行為既符合他們的利益,也符合王冠的利益:「『光之山』直接從被征服的王子手中交到征服他的君主手中,比作為禮物(這總是一種恩惠)由她的一個臣民合資公司呈獻給她,更符合女王的榮譽。」
1849年3月30日,他從旁遮普寫信給庫珀:「我所做的是我自己的責任。我知道這是公正、明智和必要的。[…] 不是每天都有他們的政府官員將四百萬臣民加入英國帝國,並將莫臥兒皇帝的歷史珠寶放在他自己的君主的王冠上。我做到了。不要以為我過分得意。」
作為女王的忠實英國臣民,達爾豪斯竭盡全力為英國王冠確保「光之山」,作為帝國榮耀的象徵。對於杜利普辛格和錫克王國來說,這是東印度公司官員在1849年戰敗後強迫他們放棄的寶藏。
作者:Jo Adetunji
Editor, The Conversation UK
文章來源:No ordinary diamond: how the Koh-i-Noor became an imperial possession
參考資料:
英國東印度公司
蘭季德·辛格
第二次英國錫克戰爭
第一代達爾豪斯侯爵詹姆士·布朗-拉姆齊
光之山
帝國皇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