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大錢送驗珠寶別當冤大頭~上篇

花大錢送驗珠寶別當冤大頭,幾個關鍵教你瞭解珠寶鑑定所和你手中的寶石鑑定書~上篇

有很多消費者來電本所詢問:「你們的鑑定書有沒有公信力?客戶手中已有XXX鑑定書,是否有公信力?…」等等問題。
為免老王賣瓜,有些問題其實無法三言兩語當下跟客戶說明,因此所長特別寫這一篇來告訴各位看官,鑑定書的Know-how和瞭解鑑定所的門道,交由各位看官自行判斷。

台灣聯合鑑定中心新版證書

台灣聯合鑑定中心新版證書,媲美GRS國際證,採動態二維碼證書查驗系統防偽。

一、 鑑定所的天職是什麼?公信力如何判斷?

珠寶鑑定中心在業內算是中立第三方公證單位的角色,就像是車禍現場要有肇事責任鑑定、工程災害現場要有土木技師鑑識,因此其服務就是根據其專業認知與儀器檢驗結果,提供意見、撰寫報告減少買賣雙方的疑慮和爭議。
因為「中立第三方」很重要,所以業界忌諱鑑定又兼買賣,就是怕立場不公影響判決。
雖然只靠珠寶鑑定很難生存,但這似乎是業界的共識。
鑑定所的天職,所長認為就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保護「買賣雙方」,如果鑑定單位遇真貨願意出證(利於買賣進行)而不提供假貨出證(退貨訴訟使用),就難免有「寧為錦上添花,而拒雪中送炭」的疑慮,所以協助買到假貨的人開立證明或檢驗單據其實也是鑑定所的責任之一。

台灣聯合鑑定中心採開放式鑑定,檢驗過程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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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具體來說就是這間鑑定所、這張證書以及這位鑑定師的名聲和市場接受度。
牌子老新、設備好壞、標準鬆嚴、檢驗出錯率,以及品牌能見度都是影響因素。
若讀者完全外行無概念,首先可以GOOGLE一下「珠寶鑑定」、「寶石鑑定」等關鍵字,瞭解一間鑑定所的官網、粉絲頁、鑑定師背景、儀器好壞,再來就是親自去一趟鑑定所以瞭解鑑定所是不是表裡如一(網頁說的跟事實不同)。
曾有聽聞業內有電話鑑定書(不用鑑定、打電話即出證)也聽過現場明明沒有精密儀器官網卻介紹的煞有其事的情況,什麼都該要眼見為憑才是。

二、 鑑定所的「硬實力」~儀器設備為何重要?硬體如何影響檢驗結果?

如果一個國家的硬實力與軍備有關,那一間鑑定所的硬實力無疑受儀器設備影響甚鉅。
早期鑑定業界以傳統寶石儀器為主要鑑定工具,例如基本的折射儀、顯微鏡、比重秤、偏光儀、分光鏡、二色鏡或濾色鏡等。
包括GIA或GEM-A等教學體系也多以傳統儀器為主要教學重點,實際上依據這些儀器的鑑定方法是一百年前發展出來的,今時不同往日,現代寶石學要面臨各種天然寶石、合成寶石、優化處理、造仿品,傳統儀器早已不敷使用。
如果一個國家的硬實力與軍備有關,那一間鑑定所的硬實力無疑受儀器設備影響甚鉅。
早期鑑定業界以傳統寶石儀器為主要鑑定工具,例如基本的折射儀、顯微鏡、比重秤、偏光儀、分光鏡、二色鏡或濾色鏡等。
包括GIA或GEM-A等教學體系也多以傳統儀器為主要教學重點,實際上依據這些儀器的鑑定方法是一百年前發展出來的,今時不同往日,現代寶石學要面臨各種天然寶石、合成寶石、優化處理、造仿品,傳統儀器早已不敷使用。

高階儀器舉凡紅外線光譜儀(FTIR)、拉曼光譜儀(RAMAN)、X光螢光光譜儀(EDXRF)和紫外可見光吸收儀(UV-VIS)等儀器,在鑑定上也是專業分工無法一機多用。
最簡單的比喻來說,令狐沖都需要獨孤九劍、吸星大法和易筋經等絕世武功才能成為第一高手,鑑定單位豈可能一招打遍天下,競爭國際?

實務上,因為儀器本身的專精與分工不同,沒有一種儀器可全部涵蓋,所以僅備有一種高階儀器和有完整的階儀器差異很大,舉例來說,532nm綠光雷射拉曼可以檢驗翡翠灌膠,對祖母綠的有機充填物的相對數量多寡卻難以著力;紅外線光譜檢驗翡翠非常好用,對鈉長石水沫玉及厚度太厚的翡翠也難以辨識;貴金屬檢驗和寶石的成分檢驗只能靠EDXRF,但石英、玉髓和蛋白石這種同成分而結構不同的寶石卻毫無辨識能力。
換言之,如果用了不適合的儀器檢驗寶石,誤判就難以避免。

三、 看不見的「軟實力」~鑑定所的軟體如何影響鑑定結果?

寶石學是一直在擴張中的科學,新儀器、新觀念、新寶石、新處理、新產地都在增加,只有「硬體設備」沒有「軟體」配合,勢必無法與國際級鑑定所相匹敵。
縱使有最好的儀器,也需要好的實驗室手冊、專業文章乃至於內含物照片資料庫等配合才可能做到盡量精準確實的鑑定。
以本所為例,針對翡翠的種地、和闐玉的商業分類、貴金屬的標準、寶石的品種鑑定、優化處理鑑定、產地鑑定都有嚴格的內部規章和SOP。
累積多年的內含物資料庫中,各類型寶石的顯微內含物圖片也有一萬兩千圖幅以上,根據自家建立的內含物資料庫鑑定,有別於看著書上的內含物圖片做鑑定。
系統化的專業分類加上實務觀察所拍攝的多角度、多倍率圖片,有助於寶石的優化處理認定與產地判定。

四、 鑑定書上的法律聲明條款是否「卸責條款」?鑑定書法律上的意義何在?

不管是國際證還是台灣鑑定書,幾乎都會寫上一條類似的法律聲明:「本證書內容係依據鑑定當下所採用的鑑定技術與儀器設備,檢測結果可能因鑑定時間、鑑定方法與鑑定者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此證書有關之法律訴訟行為,不負保證或擔保責任。」

有很多人質疑類似條款是不是鑑定所的卸責條款?
其實不然,因為鑑定書的檢驗結果本來就是有條件成立,每一種新的寶石、新的產地、新的優化處理技術剛出現於市場時,鑑定所未必能第一時間找到正確的答案,隨著越來越多案例出現、越來越多高科技儀器和資料庫配合才有辦法準確鑑定。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鈹擴散處理剛出現於市場時,連國際級的鑑定機構都還不知道這是哪種技術,該怎麼鑑定,要採用何儀器,所以當時之前的任何鑑定書,在「鈹處理」的認定上極可能毫無效力。
同理,儀器配備跟鑑定師的專業知識也影響檢驗結果,早期檢驗單位沒有配備高階儀器,對於翡翠灌膠、琥珀鑑定、田黃壽山石、玻隕石等檢驗項目也相對容易出錯。
至於為什麼證書不可片面作為法律訴訟之保證或擔保,其實是因為鑑定者撰寫證書當下的寶石學進展、儀器設備乃至於寶石本身的條件都可能隨時間改變,因此最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法院行文至鑑定單位,請該單位針對物件的疑問函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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